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分錄該怎么寫?
答:需要注意的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增值稅進項,所以應交稅費下只需設置應交增值稅科目就可以了,不需要設置未交增值稅科目,也不需要在應交增值稅科目下設置進項、銷項等明細科目。
因此,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其會計分錄是這樣子的:
一、銷售商品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二、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于上述小編給您帶來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分錄,您現在知道怎么寫了嗎?同時不需要設置未交增值稅科目,這點您要記住了。更多會計知識,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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