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崗補貼做什么科目
穩崗補貼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開展轉崗培訓和技能補貼等.穩崗補貼是國家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影響,緩解就業壓力,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的一項國家政策,現行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企業取得的穩崗補貼,是按國發〔2015〕23號 、人社部發〔2014〕76號等文件規定,由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有著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要求,企業能夠對該項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征稅收入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減除.
需要注意的是:收到穩崗補貼資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穩崗補貼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企業應在取得穩崗補貼資金的第六年時,計入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收到社保局劃撥的穩崗補貼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穩崗補貼
2、發生社保支出時:
借:管理費用-繳納社會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借:遞延收益-穩崗補貼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利得

穩崗補貼屬于不征稅收入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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