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股東特許權使用費如何處理?

2019-07-07 09:3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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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股東特許權使用費如何處理?會計學堂小編查閱了相關的資料得出了相關的結論是,技術轉讓費可以稅前扣除,但是關聯方交易需要符合稅法相關規定,具體的內容請看下文小編介紹的企業所得稅法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外資股東特許權使用費如何處理?

【問題】

一合資企業,與外資股東鑒定技術轉讓協議, 外方轉讓產品技術取得一塊技術轉讓費,并還規定在日后年度按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為使用費,但并不是每年都提,并且數額也不一樣,這塊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技術轉讓費可以稅前扣除。 但關聯方交易要符合稅法相關規定。

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怎么算?

股份是可以進行轉讓的,股份轉讓需要開始一定的程序,并且簽訂相關合同。股份轉讓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持有人自愿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受讓人。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性質和稅率

1、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以下簡稱“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稅在性質上屬于預提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外資所得稅法》”)有間接性的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邏輯上講,其中的“其他所得”應該包括外資股權轉讓所得。

外資股東特許權使用費如何處理?

2、財政部1987年發布的【財稅外字】[1987]03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所得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對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九、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股權所得的征稅問題。股權轉讓所得是指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其在企業所有的股權而獲取的超出其出資額部分的轉讓收益,應按規定征收20%預提所得稅。”

關于預提所得稅的稅率問題,我國《外資所得稅法》規定為20%。2000年11月18日國發[2000]37號《國務院關于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息等所得減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各項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從上述幾個文件可以看出,在執行《新所得稅法》前,我國外資股權轉讓應繳納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

《新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可見執行《新所得稅法》后,外資股權轉讓所得仍需繳納所得稅,稅率將由現行的10%調整為20%。

二、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計算

1、我國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的解釋散見于不同時期的多個法規中,而且解釋都不盡相同,并且其中只有部分適用于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稅,因此,實務人員需要系統了解這些法規并且判斷其適用性,才能準確地計算出外資股權轉讓應繳納的所得稅。

財政部[1987]033號文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是指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其在企業所有的股權而獲取的超出其出資額部分的轉讓收益,應按規定征收20%預提所得稅”。這里,股權轉讓所得是轉讓價格與出資額之間的差額。轉讓價格一般理解為收購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出資額應理解為等值人民幣金額。

2、需要注意的是,71號文轉讓成本中“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有一個前提條件:只有收購股權時已經繳納過預提所得稅后,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才可以計為計稅轉讓成本,否則,只能以原轉讓人的出資成本作為計稅轉讓成本。

基于與國稅發[1997]71號文同樣的避免雙重征稅原則,國稅發〔1998〕97號《企業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計算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的轉讓收益也可以扣除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項目,但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一)》否定了這一原則,要求:“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4]3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我國稅收法規適用性規則,財政部〔1998〕97號文、國稅發[2000]118號文及國稅函[2004]390號文都只適用于內資企業,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國稅發[1997]71號文目前仍是關于外資股權轉讓的最新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股東轉讓其股權時,計稅轉讓收益中可以扣除股權轉讓人享有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項目,但中方股東轉讓其股權則不能扣除。

《新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的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收入全額”和“財產凈值”的具體含義并不是清晰可見,需要在《新所得稅法》的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按字面含義理解,收入全額應該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財產凈值是指財產的賬面凈值,具體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財產凈值應指外資股東應享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凈值。但考慮到外商投資企業經常有資產重組等行為,由此導致外資股東享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凈資產的變化屬于資本利得,在資產重組時形成,在股權轉讓時實現。從所得稅稅收法理上看,此類資本利得應在外資股權轉讓時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稅款計算遺漏,建議將外資股權轉讓中的“財產凈值”解釋為外資股東投入到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和應享有外商投資企業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數額。

外資股東特許權使用費如何處理?上文介紹了這個是如何處理的,這個是可以稅前扣除,但是需要關聯方企業符合規定,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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