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概念是什么?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的規定留置財產,以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格優先受償.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留置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留置權的行使條件
1.須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的特定動產.
2.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與留置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留置權的行使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2、留置權人變價處分財產須"先行催告",未經催告不得徑行變賣留置財產.債務人在催告期內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方可行使變價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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