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jù)嗎
主要依據(jù):根據(jù)《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和《財政部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財綜函〔2002〕3號)規(guī)定,
各類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統(tǒng)一歸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guī)定:"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jīng)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nèi).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guī)定,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否繳納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jīng)濟利益.
(一)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及其他經(jīng)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根據(jù)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chǎn)進行綜合評定,并經(jīng)當?shù)囟悇諜C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nèi).
所以,市政建設配套費需要交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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