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能彌補虧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根據《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規定:"三、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因此以前在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框架下制定的國稅發[1999]34號文已不再執行.
又根據《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無論企業盈利與否,這些項目均可以在當年作為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擴大當年度虧損.在沒有另行規定前,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無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免稅收入能否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是指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因此,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不能用于彌補以前年度應稅項目的虧損.
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能彌補虧損嗎?綜合以上內容所述,其實關于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彌補虧損的資料在上文中已經全部說完了,小編老師相信你們都知道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可以扣除本年度的虧損,但是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部分,更多相關的介紹資料請你們來這里學習.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