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應在收單年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3號)規定,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應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限為界,確定扣除所屬年度.
從財務處理而言,由于再保險業務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的核算方法,對再保險賠款業務支出,《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第二十條規定,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按照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分保準備金余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還規定了,本條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例外原則.基于此,國稅函〔2009〕313號文件規定,為便于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于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對于國稅函〔2009〕313號文件所規定的"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理解及運用.未決賠款準備金又稱"賠款準備金",指在每一財務年度決算以前,保險人對已經索賠尚未賠付的保險賠償或給付,或已發生保險事故尚未索賠的保險賠款或給付所提存的資金準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第三款規定,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再保險業務賠款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為便于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于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上文介紹了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應在收單年度扣除,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我們在做賬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按照提示操作就可以了,本文到此結束了,如果你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什么問題,可以咨詢本網站的在線答疑老師解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