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追索權和付款請求權的區別
1、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主債務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按照票載金額支付金錢的權利.
2、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其權利主體是持票人,其主債務人是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3、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未獲得付款或未獲得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在保全票據權利的基礎上,向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等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損失的權利.是票據不獲付款時才能行使的權利,所以稱其為第二次請求權.

如何行使追索權?
因為票據的無因性,銀行在支付票據時是要審查票據的形式,如果不符合,其可以拒付.而票據的追索權的行使是在票據的形式符合票據的規定下行使,因為這張票據存在問題所以難以行使追索權,但這不影響甲與其前手之間的合同權利,甲仍可以要求其前手依合同應承擔的給付義務.
付款請求權
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又稱上要票據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書人; 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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