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留置權適用的范圍
第一,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
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后,剩余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二,留置權可適用于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并給付報酬.如果建筑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筑安裝單位可對建設項目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于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建筑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第三,留置權可適用于保管合同.
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第四,留置權可適用于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
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托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托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托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托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么承運人可將托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第五,留置權可適用于財產租賃合同.
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并于使用(收益)完畢后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第六,留置權可適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一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補償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并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委托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將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積極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依據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消極要件)
1. 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權行為;
2. 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 留置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4. 留置不得與留置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是什么?"這一問題的全部解答.留置權的適用范圍,大致可以歸納為上述幾個方面,分別是加工承攬合同、建筑安裝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貨運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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