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分包轉包規定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所謂轉包合同就是指承包人以營利為目的,將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為.轉包實際上是一種承包權的轉讓,即中標單位將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轉由其他承包人來承擔.我國法律禁止合同轉包.

司法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內部承包:
1.內部承包合同的發包人為建筑企業,承包人為建筑企業下屬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或者職工,兩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內部承包人是否為施工企業的內部職工,是判斷內部承包是否成立的重中之重,至于內部職工如何認定,如果內部承包人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般情況就可以認定為施工企業的工作人員;如果內部承包人與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第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建筑企業與承包人之間具有產權聯系.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主要資產應當屬于建筑企業所有,承包人組織項目施工所需的人、財、物及資金,由建筑企業協調解決.施工企業仍然需要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對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
以上就是關于建設工程合同分包轉包規定,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要注意轉包與分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相關內容都是非常重要的,財務處理可以參考上文,這些我們一定要掌握好,如果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什么問題,可以咨詢本網站的在線答疑老師,大家一起來討論學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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