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涉稅事項如何預繳稅款?
"外經證"是全稱是'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的前身,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改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注意:
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再由總機構向機構所在地國稅申報以上稅種.總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的,由總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票,總機構是小規模的,可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繳稅時需要帶上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還有本人的身份證.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建安工程預繳稅金怎么做分錄?
一般納稅人跨市(地級)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這種情況下,根據財會2016年22號文的規定,應設置"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具體分錄如下:
異地繳納: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申報時:
借:應交稅費-未繳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申報時,填寫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抵減預繳的增值稅.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主要針對"跨區域涉稅事項如何預繳稅款?"這一問題的全部解答.這種情況下,一般納稅人征收的增值稅是按照2%計算,企業還涉及到0.2%的企業所得稅.至于跨區域涉稅事項的預繳稅款還有不懂之處,可以參考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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