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毀損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因此,該企業因自然災害導致的存貨報廢,應根據上述文件提供相關資料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存貨盤虧或毀損的處理
存貨發生盤虧或毀損,應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會計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根據造成存貨盤虧或毀損的原因,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短缺,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二)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凈損失)
其他應收款(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以上就是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毀損能否稅前扣除,應根據上述文件提供相關資料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得出現半點閃失.我們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以上就是關于本文的全部內容了,非常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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