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業不屬于集成電路企業、工業母機企業,其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50×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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