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管理不善導致鋼材丟失5%,屬于非正常損失。(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交通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3)甲公司購進鋼材及運輸服務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17 680+630)×(1-5%)=17 3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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