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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
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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