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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 )。
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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