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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B,屬于價外收入,應計征消費稅;
選項C,對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的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選項D,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者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選項C,對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的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選項D,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者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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