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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2)在月平均工資(12 000元)不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18 000元)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不受12年的限制;(3)甲公司依法支付方某經濟補償=12 000×13=156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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