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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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