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工傷痊愈不構成傷殘,作為一個正常的勞動者繼續履行與東風公司的勞動合同,如果東風公司確實已無適合的工作崗位(張某已不能勝任東風公司的工作),且無法對張某進行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的,可按照法定程序(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


付1個月工資)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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