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費用,準予據實扣除,第1筆借款利息支出可扣除10. 32萬元;(2)向非金融機構或者個人的借款利息,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第二筆借款利息支出可扣除的金額=120×5.16% ÷12×4 = 2.064(萬元);(3)合計準予扣除的利息支出= 10.32+2.064=12.3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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