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甲公司應自2024年3月起為該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假定該土地所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為8元/平方米,2024年應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額=60 000×8×10÷12=4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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