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查債的保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7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但債務人與相對人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的,不受前述規定70%的限制。所以選項A錯誤。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滿履行期,甲對乙的債權未到期,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權。所以選項B錯誤。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返還財產,但就收取的財產并無優先受償權,而應將收取的財產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所以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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