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因此,每噸啤酒售價=39000÷(1+13%)÷10=3451.33(元)>3000元,屬于甲類啤酒,應納消費稅=10×250=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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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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