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因此,每噸啤酒售價=39000÷(1+13%)÷10=3451.33(元)>3000元,屬于甲類啤酒,應納消費稅=10×250=2500(元)。
1
首贊
(0/1000)
評論
靜靜: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2025-11-19
評論
首贊
推薦帖子
努力學習堅持到底
加油加油加油
打卡打卡
打卡打卡打卡
宅基地不能抵押
稅務師考試交流圈
稅務師考試交流,一起努力學習!
寫作業
(0/1000)
發布
舉報
取消
確定
請完成實名認證

應網絡實名制要求,完成實名認證后才可以發表文章視頻等內容,以保護賬號安全。 (點擊去認證)

取消
確定
加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