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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