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項A,從A股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于持股時間不足12個月,所以取得的股息收入不屬于免稅收入,無需納稅調整;選項B,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選項C,企業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選項D,直接向目標脫貧地區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應納稅調增3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480-1.4)×12%=57.43(萬元),通過縣級人民政府向某老年大學捐贈應納稅調增=60-57.43=2.57(萬元),捐贈支出應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2.57=32.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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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話的薯片:請問480為什么要減去1.4???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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