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甲公司以3 300萬元取得B公司60%的股權,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B公司2019年1月1日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5000萬元(假定其公允價值等于賬面價值), 甲公司對B公司具有控制權,并對該項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每年均按10%提取盈余公積。 (1) 2019年B公司實現凈利潤1 800萬元,未分派現金股利。因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增加其他綜合收益200萬元。 (2) 2020年B公司實現凈利潤1 200萬元,未分派現金股利。 (3) 2021年1月3日,甲公司出售B公司30%的股權,取得出售價款2 600萬元,款項已收入銀行存款戶,剩余30%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為3 000萬元。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8 000萬元。 出售該部分股權后,甲公司不能再對B公司實施控制,但能夠對B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因此甲公司將對B公司的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 要求:對甲公司股權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毀若亦??
于2024-11-28 14:59 發布 ??361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4-11-28 15:09
2019 年 1 月 1 日取得股權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 B 公司 3300
貸:銀行存款 3300
2019 年和 2020 年成本法下的處理
因為采用成本法核算,對于 B 公司實現的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變動,甲公司不做賬務處理。
2021 年 1 月 3 日出售 30% 股權時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 26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 B 公司 1650(3300×30%÷60%)
貸:投資收益 950
對剩余 30% 股權改為權益法核算:
首先,對初始投資成本進行調整:
原投資時 B 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 5000×60% = 3000 萬元,初始投資成本 3300 萬元大于份額 3000 萬元,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然后,追溯調整長期股權投資:
對于 2019 年和 2020 年 B 公司實現的凈利潤:
2019 - 2020 年 B 公司實現凈利潤合計 = 1800 + 1200 = 3000 萬元
甲公司應享有的份額 = 3000×30% = 900 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 B 公司 - 損益調整 900
貸:盈余公積 90(900×10%)
貸:利潤分配 - 未分配利潤 810
對于 2019 年 B 公司其他綜合收益變動:
B 公司其他綜合收益增加 200 萬元
甲公司應享有的份額 = 200×30% = 60 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 B 公司 - 其他綜合收益 60
貸:其他綜合收益 60
此時,甲公司對 B 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 3300 - 1650+900 + 60 = 2610 萬元,剩余 30% 股權的公允價值為 3000 萬元,賬面價值小于公允價值,不做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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