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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1 17:07 發(fā)布 ??3999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1 17:11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guān)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轉(zhuǎn)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quá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quán)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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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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