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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劍法盾

職稱法律職業資格(律師),注冊稅務師資格(稅務師),會計師-稅務會計,會計領軍人才,法院陪審員

2022-04-13 12:03

您好,一般不是。具體判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系的,即構成關聯企業: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或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業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并控制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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