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材料和委托加工物資采用計劃成本核算,某月委托丁公司加工B半成品(屬于應稅消費品)10萬件。 有關經濟業(yè)務如下: (1)1月20日,發(fā)出A材料一批,計劃成本為6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異率為-3%。 (2)2月20日,支付半成品加工費120 000元,支付應當交納的消費稅66 000元,該半成品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消費稅可抵扣,增 值稅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5 6

直率的櫻桃
于2021-11-05 18:02 發(fā)布 ??159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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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權老師
職稱: 稅務師
2021-11-0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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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1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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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18: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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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18: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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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18:05:47
A企業(yè)要發(fā)出一批甲材料,計劃成本為7000元,材料差異為12%。此時,A企業(yè)會首先將計劃成本7000元乘以1.12(材料差異),計算出實際成本7840元,并將7840元作為此批甲材料發(fā)出的成本,向B企業(yè)支付7840元。B企業(yè)加工甲材料之后產生的乙材料的明細,假設為材料1000元,加工費6000元,則乙材料的實際成本為7000元,根據(jù)A,B企業(yè)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的稅率,應繳納的增值稅910元,稅后乙材料的成本為6090元。
2023-03-13 16: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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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權老師 解答
2021-11-05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