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一合伙企業(yè),屬于合伙人的持股平臺。年初收到投資A公司的分紅20萬元,按持股比例進行分紅。請問1、合伙企業(yè)收到A公司20萬元,如何做帳? 2、合伙企業(yè)申報個稅,是按紅利所得申報嗎?

阿毛????
于2025-04-08 12:28 發(fā)布 ??29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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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5-04-08 12:29
1. 合伙企業(yè)收到 A 公司 20 萬元的賬務處理
合伙企業(yè)收到對外投資的分紅,會計核算時作為 “投資收益” 進行核算,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分紅時:
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投資收益 200000
年末結轉時:
借:投資收益 200000
貸:未分配利潤 200000
按持股比例分給合伙人時:
借:未分配利潤
貸:銀行存款 (實際支付給合伙人的金額)
同時,若需代扣代繳個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 :
借:其他應收款 - 合伙人 (需代扣代繳的個稅金額)
貸:應交稅費 - 應交個人所得稅 (需代扣代繳的個稅金額)
2. 合伙企業(yè)申報個稅的相關情況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執(zhí)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 號 )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yè)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說:
合伙人是自然人:自然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yè)取得的對外投資分紅,應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稅項目,適用 20% 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合伙企業(yè)負責代扣代繳,并在次月 15 日前完成申報。例如,若某自然人合伙人應分得的紅利為 5 萬元,則應代扣代繳的個稅為 50000×20% = 10000 元。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yè)取得的對外投資分紅,應將該所得并入本企業(yè)的收入總額,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一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不適用居民企業(yè)間分紅免稅政策(因為不是直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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